商铺快讯

涉嫌侵权 海南多家商场被德国“彪马”告了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生产的(以下简称波马公司)“puma”商标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是世界知名品牌。日前,波马公司以在未得到授权销售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仿冒“puma”商品构成侵权为由,将海南多家商场、公司和个人告上法庭。这起引起业界关注的跨国知识产权案件,日前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海南多家商场、公司和个人被判侵权成立。 海南多家商场成商标侵权被告 被波马公司告上法庭的有海南万x隆百货有限公司、在福x隆超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林某、海南南x超市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大x货仓商场有限公司、海南佳x华贸易公司、海南万家x超市有限公司,海南新x佳超市有限公司和海南第一摩x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原告波马公司诉称“puma”商标为原告独创,并在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上是世界范围内大量和长期使用的世界驰名品牌,该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高度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为了拓展中国市场,原告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获得注册后,原告在中国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由于原告产品质量上乘,加上大量的广告宣传,原告上述商标在中国运动衣、运动鞋等产品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在中国少数几个世界驰名的运动系列品牌之一。 波马公司:声誉受到恶劣影响 波马公司认为,正是因为原告品牌的成功和备受消费者青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赢取暴利就大肆生产假/仿冒产品,而一些商场也参与其中,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这些假、仿冒产品的存在,一方面严重侵蚀了原告正牌产品的市场,另一方面,假、仿冒产品一般质量较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据此也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低下,这对原告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波马公司称,为了打击侵权行为,原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上述被告销售的产品使用了原告商标,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销售,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仿冒商品。波马公司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海南媒体上登文赔礼道歉,并在前述报刊上登文,说明事实真相,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 各被告法庭上均否认有侵权行为 海南万x隆百货有限公司、在福x隆超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林某、海南南x超市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大x货仓商场有限公司、海南佳x华贸易公司、海南万家x超市有限公司,海南新x佳超市有限公司和海南第一摩x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在法庭答辩中均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各公司和个人辩解的理由有: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形、颜色大小的比例均有区别;从没销售过波马股份公司所说的涉嫌侵权的产品,所销售的产品均有正规进货渠道和生产厂家以及商标;一些公司表示,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puma品牌有显著区别,一般公众不会认为与puma商标有相似性,更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豹作为自然界的一种动物,一般人都能使用。主观上也不存在恶意,事先并不“明知”,销售商品也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且价格合理。因此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名誉上的侵害。这些公司和个人认为波马公司所言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一些公司还对波马公司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和疑问。 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分别赔偿3万—5万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波马公司的请求,认定上述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法院认定:原告系“puma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有权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被告销售产品上的豹图形与原告注册的“puma”商标相比对,二者动作、姿态、头部的高度、尾巴扬起的角度几乎完全相同,足以误导消费者将被控侵权的商品认定是原告的商品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商品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销售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对于原告波马公司对上述被告提出的总额达33万元的赔偿要求,法院认定请求赔偿损失数额过高,判决上述公司和个人分别赔偿波马公司3—5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被告在海南媒体上登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要求,因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已足以消除影响,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截止日前,除海南新x佳超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摩x超市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外,其他被告尚未提出上诉。 律师提醒 该案反映的国际驰名商标遭遇侵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那么这宗案件的宣判应当给当下的商家、经营者一个怎样的警示作用呢?今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征。 刘律师认为,一方面这个案件警示商家要守法经营,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备,如果有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导致他人损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意识不高的商家或者经营者个人销售假冒仿冒“名牌”的现象不在少数,通过这个案件,商家要意识到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不仅是生产“假货”才侵权、销售“假冒产品”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进货时一定要守法经营,注意进货渠道、严格审查供应商货品的授权,合法经营。另外一方面,商家通过这个案例也要吸取教训,增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自己的品牌应当及时去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带来损失。 新闻背景:中山一商场售假冒puma赔偿4万 广东省中山市一家商场因销售假冒“彪马”(puma)运动鞋,被生产该品牌体育用品的德国公司告上法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场老板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一审判令其赔偿“彪马”公司4万元。法官提醒:商场在进货时,应当让供应商出具相关产品的授权文件或者“真品”保证,同时也应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 销售假阿迪耐克鞋友三商户被判刑 去年9月26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的鞋友体育用品销售中心内查获了大量仿冒的“阿迪”“耐克”运动服装。今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三名贩卖假名牌的来京务工人员方强、马莉莉和樊梅英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 销售仿冒彪马拖鞋赔偿12万 天河棠下某商场分店销售仿冒彪马(puma)拖鞋,彪马公司派人前往购买假鞋并进行公证后起诉到法院,天河法院判决该商场支付1.2万元经济赔偿,但是不用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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