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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政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2年未动工开发将收回土地使用权



核心提示:实行差别化计划指标管理。将市州、县市区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况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优先为节约集约利用程度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明显的建设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我省出台14条意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况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要依据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年、20年、30年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规划计划引领控制、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存量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4个方面出台14条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做出部署。

  在强化规划计划引领控制方面,《意见》指出,要从严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本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布局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衔接。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城市建设应当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地方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可依法收回调整已出让的土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

  《意见》明确要实行差别化计划指标管理。将市州、县市区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情况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优先为节约集约利用程度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效果明显的建设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用好增量——以提高工业用地效率为切入口,规范园区用地管理,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年、20年、30年;推进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加强地下空间管理。

  盘活存量——对前3年(不含当年)批准征收土地累计征地率或供地率低于60%的市州,予以通报预警,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因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全面履行共同责任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动态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