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买的地铁商铺
开发商宣称位于地铁C出口处
与地铁出口接驳直通
结果地铁站根本就没有C出口
“地铁接驳”更是没影的事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接驳旺铺”不通地铁
业主拒接收房
开发商将业主告上法庭
要求支付购房尾款
2018年3月28日,赖文皑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的万和中心负一楼购买了一间商铺,面积42.46平方米,总价738321元,已付596965元,约定今年4月30日前交房并支付尾款。“均价要比周边商铺贵很多,如果不是地铁接驳直通,我肯定不会买。”赖文皑说,他之所以购买,主要是听信了开发商成都昌鑫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昌鑫置业公司)“地铁旺铺”的营销宣传。
当时的销售现场,无论是沙盘展示,还是楼书、海报、展板等广告宣传,都写着“地铁首层旺铺”“一代地铁旺铺”“百万人潮地铁直通旺铺”“地铁接驳旺铺”等文字,具体接驳的位置为“C出口”,甚至更清楚描述为“地铁4号线中坝站C1口接驳”。
赖文皑告诉记者,成都地铁4号线已经开通多年,当时他到中坝站现场查看,看到站台内只标注了A、B、D三个出口,并没有标注C出口,与B出口相对的位置有一个缺口,有卫生间和一部直升电梯,乘客可以直通地面。销售人员对此的解释是,这个位置就是还未开通的C出口,打开一道蓝色的升降门就直通铺面。
最先发现问题的是曾宣勇。曾宣勇说,他购买的铺面旁边,正好也有一道蓝色的升降门,原以为打开门就是地铁站的C出口,直到今年4月他打开升降门发现,即使地铁站旁的这道蓝色升降门打开了,我们的商铺因为离得太远,也难以受益,相当于花高价买了个死角。曾宣勇说,“况且能不能打开还是未知数,开发商方面的说法是政府项目审查严格,预计今年9、10月开通,但我们掌握的情况是,设计图纸上那个位置原本就是一堵墙,根本就没有出口”。
4月15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赖文皑等业主拒绝收房,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曾宣勇同时提出铺面渗水,开发商同意整改延迟收房。6月11日,曾宣勇接到短信通知“整改完毕”,但开发商实际上5月25日就把他起诉了,要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购房尾款,以及从4月19日至5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68.8元。同时被诉的还有赖文皑、谢小红、樊梅3位业主。6月10日,4位业主向青羊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场找不到“C出口”
业主表示
开发商在宣传时“很有心机”
“所谓的地铁旺铺就不存在”
6月18日,记者来到成都地铁4号线中坝站,看到标示的出站口的确只有A、B、D三个出口。工作人员指着B出口对面的缺口对记者说:“两边都属于B口,这里没有C口,有个直升电梯,出去可到万和中心。”
记者乘坐直升电梯来到地面,经过另一家开发商的楼盘,沿街往前走了约150米左右,来到万和中心大楼。其间,记者路过了两个从地下通往地面的出口,第一个位于隔壁楼盘下面,第二个在万和中心楼下。赖文皑等业主购买的商铺,就在万和中心负一楼。
“开发商很有心机。”赖文皑说,售楼时第一个出口被遮挡住了,万和中心楼下的第二个出口处做了一道五彩大门,上面写着“万和壹街区 地铁4号线·中坝站”,“我们都知道,地铁出口到地面出口一般都有一段距离,只要中间没有出口,人流不会分散,商业价值还是可以的”。
记者来到地铁4号线中坝站B出口对面的缺口位置,一道蓝色升降门正对着缺口,记者绕行来到升降门背面发现,想要从这里到达曾宣勇他们的铺面确实要走一定路程。
“如果地铁站那道蓝色的升降门不打开,地下往商铺这个方向就不可能有出口,所谓的地铁旺铺就不存在。”曾宣勇气愤地说。
记者看到,开发商的格式合同中约定:“甲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展示的内容等均为暂定,仅供参考示意,不是甲方的要约或承诺,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
开发商回应
与隔壁楼盘有连通协议
从来没有任何的虚假宣传
6月4日,昌鑫置业公司针对投诉,书面回复记者:
6月19日,记者采访了昌鑫置业公司副总经理兼营运中心总经理陈驰。陈驰告诉记者:
陈驰说。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与隔壁楼盘开发商签订的《地下通道连接合作协议》。记者看到,协议签订时间为2013年9月,约定“双方合作实施的连接通道与甲方3号地块地下商业街对接,并共享地铁4号线中坝站位于甲方3号地块内的进出口。双方完成地下通道的建设,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地铁开口资源费50万元”。
记者问:
“进出口是指哪里?
协议里为什么没有说C出口?”
陈驰没有具体解释,称:
记者问:
“如何证明地铁站
一定会开那个进出口?”
陈驰回答:
记者问:
“隔壁楼盘的开发商有没有承诺过
这个地铁进出口一定会开?”
陈驰回答:
业主律师
开发商涉嫌欺诈
4位反诉业主的代理律师、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潇巍认为,昌鑫置业公司前期项目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与业主签订售房合同涉嫌欺诈,依法应当属于“可撤销”范畴。
赵潇巍认为,开发商明确宣传万和中心项目与地铁4号线C出口直通接驳,但事实上该项目规划范围内任何一个位置都未与地铁4号线任何出口直通接驳,C出口本身就是子虚乌有。根据法律规定,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赵潇巍认为,作为地下一层的商铺,由于其位置的特殊性,人流和客流是决定其商业价值的关键因素。是否与地铁主通道直接接驳,客流会有天壤之别。这也是业主之所以决定购买上述商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决定商铺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