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是以下内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不难看出:
第一, 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
第二, 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三倍;